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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转入合肥需环保检测 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所有从外地转入合肥市的机动车,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明确规定,从外地转入合肥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带有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带有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在用机动车也要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带有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测一次;复测不得收取费用。

如果违反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在检测中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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