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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取停电停水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5月30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自即日起至6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各方可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合肥市宿州路252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1577632040@qq.com。

业委会主任每年应向社区党组织述职

《意见稿》要求,合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对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召开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换届工作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原业主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推荐。换届工作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委员总人数半数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当向社区党组织述职。

党员在业委会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

合肥将建立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的社区党组织、纪检监察、公安、物业管理、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核机制。实行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中共党员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明确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共有资产和公共收益管理与使用办法;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需要由全体业主分摊费用的收取标准;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用途。

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专项审计

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工作,对业主反映强烈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费用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无公共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补助。

对于暂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小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产生,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不得停电、停水催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违规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物业服务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业主核查结果。《意见稿》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示一次物业服务费收支、代收的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

此外,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环卫、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不得向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来源:安青传媒   编辑:普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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